張三和李四是高中同學,放學后約一塊去操場打球,由于在打球的過程中發生口角,張三不小心推了一下李四,導致李四摔倒在地,被送到醫院,經被醫院判定,李四猶豫嚴重摔傷,確定為腦出血狀態。據了解,當時球場還有為在場證人,11歲的王五。李四父母非常痛心,將張三的家庭告上了法庭,請求張三的父母作出賠償。法院由于需要了解事情發生的經過,作為11歲的王五可以出庭作證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幾種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符合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除了民事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更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幾種情形下,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其中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可以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作證。這也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不僅注重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調查,而且更加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小編說法
王五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只要其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都可以成為證人,其證言也都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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