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出門聚餐,家人總是會說上一句,你這開車出去吃飯,就別喝酒了,要不一會我們接你去。
但是總有人抱著僥幸心理, 同時也有一些膽大的陪著他們一起開始“酒后的狂歡”,最終釀成一場悲劇~~~
案例回顧(案例來源于網絡)
2018年1月25日21時許,黃某某駕駛機動車從北京市延慶區向原鄉美利堅方向行駛的過程中,車輛與路邊樹木相撞,致車輛損壞,黃某某、張某某、徐某某受傷。
經調查發現,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5.9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某駕駛的車輛行駛速度高達78.4km/h。經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交通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黃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地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超速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均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延小檢有話說:酒能助興也能掃興,當你舉起酒杯有友人暢飲時,請放下手中的車鑰匙,時刻牢記酒后不開車,安全你我他,平安回到家!
法律小知識之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小知識之酒駕與醉駕
酒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就屬于酒駕。
達到80mg/100ml就屬于醉駕。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飲酒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一次記滿12分。
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飲酒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拘役1至6個月,并處罰金。
檢察官溫馨提示:開車出行,不僅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也要對他人、對社會負責,請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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