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原標題:離婚中雙方對房屋處理產生糾紛,怎么解決?
文章來源: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563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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